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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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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1/2025-00037
文号
高政办发〔2025〕3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5-11-20 16:05:53
是否有效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高有关单位:

《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管理,保障托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看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者负有督促房屋租赁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的管理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民政、消防等部门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及投诉信访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单位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变更及注销,依照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严格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统筹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对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及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若涉嫌犯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查处校外托管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监督其做好收费公示,规范合同履行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合法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或兼职活动,查处托管机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行为,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健康达标监测、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建立因病缺勤登记制度,严格落实紫外线消毒、通风换气等卫生措施,依据相关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查询,维护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环境及交通秩序。严厉打击校外托管机构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建筑用途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申请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设施配置,检查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督促开办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及时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动态,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开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开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需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须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有修订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受理部门及时将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食品、建筑、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与设施。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开办前应取得由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不得高于建筑3层,禁止在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在小区居民楼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如本栋楼业主、相邻楼栋特定范围内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15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征信良好,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在职教师和学校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专(兼)职安保人员照看;

(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三)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人员接走的;

(四)未接到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者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预防和避免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七)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鼓励校外托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签到、接送等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变相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幼小衔接学科类培训;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场所至少具备2个安全出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和消防设施维护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开办者与建筑管理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义务:

(一)配齐配足能够满足托管对象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

(二)加强室内通风,校外托管场所内按规定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室内空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二)设置备餐间或者备餐操作区,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三)按照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克数不少于125克,在冷藏条件下(0-8℃),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四)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烹饪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五)校外托管机构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必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六)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依法配备与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七)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

(八)校外托管场所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的儿童和学生用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及产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并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领域内专项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联合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部门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安全监督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的各类投诉举报,应当由涉及相关职责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避免重复处罚和监管真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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